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伟锋,唐静, 义乌市唐静通讯器材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义乌市唐静通讯器材商行、唐静:本院受理原告张伟锋诉被告义乌市唐静通讯器材商行、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04月13日上午9时40分至10时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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