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芝芳,曹学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学云:本院受理原告龚芝芳诉你曹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清偿向原告购买辅料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165元。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0日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国贸第五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