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银春,杨绍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绍鸽:本院受理原告张银春诉你杨绍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86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86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0日9:1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国贸第五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