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森,高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睢宁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洋:本院受理原告刘森与被告高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