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智,鲍仁明,曾旭东,何鹏,徐林,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1102民初190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智、鲍仁明、曾旭东、何鹏、徐林: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1909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智、鲍仁明、曾旭东、何鹏、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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