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中华, 桐乡市乌镇包装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包装品厂诉被告任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任中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