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嬿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141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嬿羽: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嬿羽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41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嬿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人民币2070.85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3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7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陈嬿羽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