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双琴,谭恩豪,刘文姬, 湛江市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11民初477号 |
案由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湛江市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双琴、刘文姬:原告深圳市鑫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双琴、谭恩豪、刘文姬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运费87167元及利息(利息以87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运费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鑫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鑫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湛江市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3.18元,由被告湛江市宏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