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亮,邹晓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亮:本院审理邹晓华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盛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