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长亮,杨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09民初46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叶长亮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509民初4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