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伟,周鹏飞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14民初200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鹏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2009号原告邹伟与被告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61.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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