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伟,周鹏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200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鹏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2009号原告邹伟与被告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61.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