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显华, 广元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604民初214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显华、广元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杨显华、广元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川0604民初21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43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