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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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11248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盛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温州俞辰科技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南洋金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商成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豪盛冷拉厂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2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