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卓睿,张水勇,第三人-刘晗昉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水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卓睿与被告张水勇,第三人刘晗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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