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维雄,董政林,林修钱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董政林(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陈维雄与被告董政林、林修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董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陈维雄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林修钱在董政林对上述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林修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政林追偿;三、驳回陈维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董政林、林修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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