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宇霞,李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287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潘宇霞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宇霞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1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