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军勇, 阿图什市恒久纺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阿图什市恒久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小微产业园区8-2号):本院受理原告汪军勇诉被告阿图什市恒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1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4415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暂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92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