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军,曹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102民初1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域:本院受理原告叶军诉被告曹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199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周二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路院区(新塘路68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