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杰,何宝仁,周武军,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3民初200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宝仁、周武军、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杰诉被告何宝仁、周武军、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