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邱强强,迟元磊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213民初46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迟元磊:本院受理原告邱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迟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强强借款本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900元,合计6700元,由被告迟元磊负担,被告迟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判决书,逾期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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