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夕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夕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