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敦利,刘海龙,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递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龙:本院受理原告赵敦利诉你及被告山东递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敦利、被告山东递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