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崔红梅,纪伟艳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03版刊登的原告崔红梅诉纪伟艳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和答辩期满后7日内。其中7日更正为15日。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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