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红梅,纪伟艳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第G03版刊登的原告崔红梅诉纪伟艳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和答辩期满后7日内。其中7日更正为15日。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