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1民初398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粤5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被告陈浩负担562元,公告费840元由陈浩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已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840元迳付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