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波洪,陈熙, 无锡奥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驷佳胶辊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奥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田波洪、陈熙: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驷佳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转换程序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前洲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