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雪芬,刘健峰,阮建庄,阮锦欢,刘少飞,刘健勇,刘復华,刘敏儿,刘木,刘茂生,阮建云,刘焯生,阮健峰,第三人-刘翠芬,刘玉芬,阮结云,刘健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粤2071民初21496号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
刘復华、刘翠芬、刘玉芬、刘健文: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芬诉刘健峰、阮建庄、阮锦欢、刘少飞、刘健勇、刘復华、刘敏儿、第三人刘翠芬、刘玉芬、阮结云、刘健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刘木、刘茂生、阮建云、刘焯生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4组的房地产[房产证号:3235912/0324699/0324697/0324698;土地证号:24130951]经继承由原告刘雪芬享有37/125产权份额,由被告刘健峰享有63/100产权份额,由第三人刘翠芬、刘玉芬各享有37/1000产权份额;二、驳回原告刘雪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雪芬负担1150元,由被告阮健峰负担1150元(被告阮健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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