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波,黄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802民初1427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波:本院受理(2021)粤1802民初14273号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诉丁波、黄庆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调解倡议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垫付款人民币10164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源潭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