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金花,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1民初40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金花: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曾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2000元;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由被告曾金花负担495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曾金花负担。被告曾金花应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已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该款由被告曾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