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娟,蔡理仲,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566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龙娟、蔡理仲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粤1702民初566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蔡理仲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702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三项;2、请求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的年利率24%调低为12%;3、请求判令上诉人蔡理仲不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