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湛江市霞山区钦红窗饰店,黄锋,黄锋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03民初2247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锋: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钦红窗饰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247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黄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钦红窗饰店偿还货款13047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8元,均由被告黄锋负担。被告黄锋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26.18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钦红窗饰店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26.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