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桂森,邬四妹,马锦德,李锐铿, 庐山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庐山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森、邬四妹诉被告马锦德、庐山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锐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变更诉讼请求后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