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桂森,邬四妹,马锦德,李锐铿, 庐山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庐山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森、邬四妹诉被告马锦德、庐山市永红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锐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变更诉讼请求后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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