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建华,苏富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富华:本院受理原告谢建华与被告苏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现住址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12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付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