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明菊,宋晓兰,王晓金,第三人-, 常州市遍球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卡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明菊、宋晓兰、王晓金、常州市遍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卡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明菊、宋晓兰、王晓金、第三人常州市遍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