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阳贵,蔡珍继,钱小金,钱建华,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阳贵、蔡珍继与被告钱小金、钱建华、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钱小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13278222.22元)及诉讼代理费50万元;2、判令被告钱建华、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钱小金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庭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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