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要武,蔡海军, 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阜光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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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海军、江苏阜光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要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蔡要武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0161元及利息41383元,合计5215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