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洪丁,阮家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赣0423民初2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阮家军:本院受理(2022)赣0423民初22号原告黎洪丁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黎洪丁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4600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罗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