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茅乐飞,王永飞,张海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681民初105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飞、张海平:本院受理原告茅乐飞与被告王永飞、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永飞、张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茅乐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飞、张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