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佩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783民初10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佩京: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梁佩京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59960041617416的信用卡欠款共17096.72元(含本金14580.86元、利息2133.06元、手续费382.80元)及以14580.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25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11.41元,被告梁佩京负担236.6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的242.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佩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36.62元,如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