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根福,仁雪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仁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黄根福诉你仁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仁雪梅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99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89950元为基数按1.5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国贸第五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