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云,邬敏超,徐路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邬敏超: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徐路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云、徐路兵诉请:判决被告偿还陈云借款5800元,判决被告偿还徐路兵5000元,合计10800元(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付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同锦、许承标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8日14时1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