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勇,付文娟, 义乌市晓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20445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文娟(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晓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勇、付文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782民初20445号),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