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峰海,张家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文: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峰海与被告张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1290元,并承担利息经济损失(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新盐官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