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金亨,陈慧彦,胡继光,罗武权, 浙江金亿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星宏(长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星宏(长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施金亨、陈慧彦、胡继光、罗武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亿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宏(长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施金亨、陈慧彦、胡继光、罗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副本,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