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施金亨,陈慧彦,胡继光,罗武权, 浙江金亿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星宏(长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内容
星宏(长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施金亨、陈慧彦、胡继光、罗武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亿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宏(长兴)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施金亨、陈慧彦、胡继光、罗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副本,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