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蒙蒙, 金华杰米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丹黛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69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南通丹黛纺织品有限公司、郭蒙蒙: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杰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丹黛纺织品有限公司、郭蒙蒙买卖合同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69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南通丹黛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南通丹黛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南通丹黛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判令被告郭蒙蒙对以上第2、3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依法由审判长应岚、人民陪审员贾磊、丰黎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第一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