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德军,张建华, 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312民初10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德军工程款464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240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