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德军,张建华, 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312民初104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德军工程款464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240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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