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映红,李金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66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明:原告林映红诉被告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02民初6698号],本案已作出(2021)粤12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映红清偿借款本金620000元;二、被告李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映红支付利息160726.43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日止,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李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映红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李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映红清偿其已支付的公告费260元;五、驳回原告林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3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34.35元,由被告李金明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林映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林映红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