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东升,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477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卢成旺: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魏东升与被告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77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共同偿还原告魏东升出资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剩余收益人民币104,876.70元,合计人民币2,104,876.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共同偿还向原告魏东升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魏东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28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28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24,428元。被告卢成旺、陈道鹏、林文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28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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