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75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75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46000元、贷款利息1770.25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罚息以对应期间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罚息10.01元)、复利(复利以对应期间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利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利息实际偿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