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玲娣,王绪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440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绪友(曾用名:王小勇):原告胡玲娣诉被告王绪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王绪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胡玲娣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1637.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8元,由被告王绪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