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康娟,杨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612民初181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曹康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1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限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康娟货款695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28元,由被告杨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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