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康娟,杨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612民初18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曹康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61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限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康娟货款695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228元,由被告杨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